2010年1月29日星期五

美国专利局临时程序:专利效期调整(PTA)的重新计算 (专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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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公告谓:“美国专利局会根据临时程序,免费重新计算对某些专利效期调整之要求。
应用的是2010年3月2日发出之专利,在专利发行180天内提出的效期调整要求。但此程序
仅适用于Wyeth案例提出之可能错误。"

关键是,专利局并没有说同时放弃在专利发行180天必须以民事诉讼提出对专利局任
何效期调整决定的异议。所以这180天窗口使用需慎之。

1994年前,美国实用专利有效期是发行日起算17年,因此专利局审核过程的延误,
对专利效期影响不大。但自从新法将专利效期改为优先日期(例如送件日)加20年,
专利局审核过程的延误就会大大缩短专利有效期。1994年的新规则,申请人通过专
利效期延长申请,可以避免由于专利局某些类型的延误引起的效期缩短。例如按35USC154(
b)(1)(A) 条款,如送件14个月内不发审核报告,或收到申请人对审核报告的答辩4个
月内没有批复,又或申请人完付发行规费后4个月专利还没发行,均以“专利局延误
一天,效期延长一天”的标准调整。又例如按35USC154(b)(1)(B) 条款,审核超过
3年,在某种适当情况下,也是延误一天,专利效期延长一天。

从94年至今,专利局在上述法规(1)(A)和(1)(B)有重叠时,立场是只给(1)(A)或(1)(B)两
个算法比较长的一个效期延长。

2010年1月7日,联邦巡回法庭在 Wyeth and Elan Pharma v. Kappos 一案判决专利
局可能很多情况下是算错了,因为(1)(A)跟(1)(B)只有在送件第3年后才可能重叠。

(PA10) 链接US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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