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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商标法下,产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不能注册,也不受保护,任何人也
可以使用于有关的产品或服务。其法的逻辑是,如果允许一方注册一个通用名称为
商标,而能阻止别人使用该名称来形容有关的商品,这是不公平的。
早些年前,在世界互联网热潮初期,很多网站企业家都去抢注很常用的通用名称为
网址,例如DRUGSTORE.COM, CAR.COM, BOOKS.COM 等。有了网址,更想要以联邦商
标注册来加强保护,于是美国联邦商标局档上是有不少的“ 通用名称加个 .COM”的
商标申请。好几年下来,商标局都紧守其一贯主张,谓使用通用名称,加个“.COM"来
售卖与其名有关的产品或服务,不算受保护之商标。这些申请案件层层上诉,到2009年
美国联邦巡回法院(CAFC)在两件类似的案例作出同样的判定,终算尘埃落地。
CAFC 判定 HOTELS。COM,及 MATTRESS。COM,均属通用名称,不能注册,也不受保
护。
后话:今天如果你敲进BOOKS.COM的网址,你会被自动连接到barnesandnoble.com
的书店网站。又:"DRUGSTORE.COM"已注册,但注册者声明其对DRUGSTORE一词没有
排他权利(如商标所示除外)。
(TM8) 链接US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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