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7日星期四

一个动议 - 两亿九千万之别 (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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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9月,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庭,在 Lucent Tech. Inc. v. Gateway Inc.,
580 F. 3d 1301, 1324 (Fed. Cir. 2009) 一案决定推翻原审法庭对微软作出之美
元三亿五千七百万专利侵权判决 (原告是 Alcatel-Lucent, 产品是微软的 Outlook
电邮).  同年12月,同样的上诉法庭在 I4i LP v. Microsoft Corp., Case No. 2009-1504
(Fed. Cir. Dec. 22, 2009) 一案决定维持原审法庭对微软作出之美元两亿九千万
专利侵权判决 (原告是 I4i, 产品是微软的 Word 文书处理).

两件案子里,微软都提出主张原告证据不足,那为何结果完全不同? 这两个案件之
间有一个很大的审后程序的不同,或可以解释在不同的结果。微软在 Lucent 案结
以后,但在陪审团作出判决前,根据联邦民事程序条例第50条 (FRCP 50) 提出动议
(motion for JMOL, or 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要原审法庭根据法律判决
微软在赔钱问题上胜诉;但微软在 I4i 案并没有提出同样的动议。

上诉巡回法庭在 I4i 一案上诉审结书明确指出,这两个案件程序的不同,分别是微
软在I4i 一案里不能在上诉时主张原告对赔偿费问题证据不足!  一个动议,差不多
三亿美元的分别!     (PA4)   链接US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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