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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三十一日,美国联邦法庭 (南纽约区) 史崴恩 (Laura Taylor Swain) 法官在
十三页的中段判决书里,判定原告 Bruce Lee Enterprises, LLC 的案子可以继续
其对被告未经许可而使用功夫巨星李小龙肖像之行为的诉讼。
被告包括美国零售业大公司 Target, Urban Outfitters, 和供应商 A.V.E.L.A.,
Inc. 等。按状词谓,原告是李氏家属企业,拥有所有有关李小龙的知识产权,包括
商标,宣传权利 (Publicity Rights) 等。 原告指控一或多名被告在零售店和网站
上推销和销售印有李小龙肖像的衣服 (T-Shirt)。 被告在赢了第一回合 (谓原告无
由在印第安纳州兴讼,而要转案到纽约) 后,想要一鼓作气把案子做掉,呈文主张
谓原告据法根本无权提控。
史崴恩法官判决原告可以根据多项法律条文继续控诉被告,如:
1。 联邦商标法 (Lanham Act) 43(a) 条 (虚假代言索赔);和
2。 加州民法 (Cal. Civil Code 3344.1) (已故名人宣传权利) 等。
用明星肖像在商品上需要获得授权,这是美国人普遍的概念。诉讼花费越高,和解的
费用也越高,而且在 43(a) 和 3344.1 条款下,输掉的被告都可能要赔律师费! 这个案子
奇怪的地方可能是为何被告们还没有付钱和解了事。
(TM9) 链接US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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