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7日星期二

诚信篇 - 美国商标申请 (普21) (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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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一张广告传单,有什么新奇吗?


这广告传单是实例,是美国商标局档案里的“标本”,申请人用这个来证明申请公
司已使用该商标 (包括“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 在商标注册的服务清单所有项目上。
谨上载搏君一灿,和作负面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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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说到,美国知识产权领域,着重诚信为基,这在商标申请案里,又如何应用?

其一,在美国申请全国性的(联邦)商标注册,必须先“使用”该商标以后,注册证
书方可合法颁发 (基于外国商标之注册为例外)。 “商标使用”是术语,意指在美
国国会能有管辖权的商务领域 (例如美国跨州,或跨国的商贸) 内经常性使用才算。

外国公司在美国有多少种方法申请全国性的(联邦)商标注册? 答案是3-1/2。
(1)基于美国使用后申请;(2)基于意图使用的申请(ITU); (3)基于国外商标注册(或
待决的国外商标申请); 或 (3-1/2)从海外以马德里议定书程序申请。 送件后,实质性
审核标准基本相同。

方法(1)和(2),申请人在不同的时段都需要以宣誓方式向商标局呈交实际已使用该
商标在上的产品(或服务)清单。如果商标申请人在这宣誓书中“过度声言”(over-claim)
,该案子随着时间的过去,很可能会变成无可药救,注册可被注销。常见的例子是
商标申请者在基于意图使用的申请里包括了很多的产品,惟该商标只是使用在一,
两种产品上。到申请批准后,申请人却一古脑儿把所有的产品写进使用宣誓书中:
这肯定是过度声言。问题是,使用宣誓书递交给商标局以后,就很难修改,于是可
能整个申请案件要推倒重来。要是在需要诉讼维权时才发现,又或跟随时间的过去,
第三者因其使用类似的商标而已有介入权,那就更难处理。

我们的经验法则是,要是申请书上所列的产品超过4-5种,呈递使用宣誓书时都要特
别小心。


其二,上述的商标申请方法(1) 和 (2),在呈交使用清单同时,还要给商标局呈交最
早的商标使用日期,和商标使用的标本。在这个地方不诚实,后果也很可能是商标
注册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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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广告传单是实例,是美国商标局档案里的“标本”,申请人用这个来证明申请公
司已使用该商标 (包括“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 在商标注册的服务清单所有项目上。

看官:明眼人是一看这所谓“广告传单”就知这是编造的,根本不可能是该商标在
美国使用的标本。所以我所主张该注册“不诚” --申请人根本就没有在“最早使用
时间”使用过这个商标在本案商标注册的服务清单上的所有项目!  结果我们客户全
胜,把这已注册的商标注销。


本案商标注册的服务清单包括“住宿局,即旅馆,酒店,旅店,酒店,餐厅和酒吧
服务,为旅客预订酒店房间,食品和饮饮食;咖啡馆,餐厅,食堂服务,自我服务的
餐厅。”

用“牛肉面大王”这名字来经营旅馆和酒吧服务,也确有点天荒夜谈,看来文化的
隔阂,并不只单是客户方,而是一位不懂中文的美国商标律师,也没有想过到底可
能性有多少,而照单全送。

(谜底:上面广告传单线索包括:1。蹩脚的英文,美国的印刷商付印前应该会修改;
 2。没有面馆会在无但书的情况下送食物 -- 尤其说要送“怪味几”。3。也从没有
听过牛肉面馆的咖喱牛筋饭面 “只收” 25块美元一客 (看来是把 RMB 和美元弄
混了)。 4。客人 45块美元的消费,才送一瓶矿泉水? 5。 礼物“来就送”?!6。
卖牛肉面,但广告没有中文。7。面馆的地址电话,一概欠奉。)


(GE 21) (TM 12)   链接US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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