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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人迷信“黑色星期五”。 2011年5月13日,对输掉两件相关的专利上诉案件
的美国电子业巨头 Rambus, Inc. 而言,其公司市值一天蒸发了3亿多美元 (约 18%),
这个星期五是的确够黑的!
Rambus公司的主打是内存芯片技术,其主要收入来源是以诉讼维权,要求其他芯片
制造商付权利金买专利许可。 过去十年,Rambus公司对一长串芯片技术公司提出了
专利诉讼,例如三星电子2010年1月的和解可能要付九亿美元给Rambus。可说芯片同
业对其不满,并非起自今天 - 以前也有说法是埋怨 Rambus 在并没有告诉同业它将
会有专利之情况下,将其专利内容写进国际芯片技术相容规格里,于是乎同业几乎人人
有份”中招“。
这星期五的两个案子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CAFC) 的:Hynix Semiconductor
v. Rambus, 09-1299 and Micron Technology v. Rambus 09-1263。Rambus 的对手
分别是韩国的 Hynix,和美国的美光科技。相关的上诉问题主要是,Rambus 在开
始诉讼前的“预备工作”, 是否构成应该处罚的毁灭证据行为。
根据法院的记录,在开始专利权诉讼前,Rambus公司至少举行两次“切丝天”作为
战略的一部分,其员工销毁了最少300盒9,000至18,000磅的文件。尽管销毁文件的
书面理由是文件已超保留期,但员工们被教导要寻找和保存有用的文件,例如将有
助于证明了Rambus公司的知识产权的文件。
虽然面对同样的基本问题,美光与Hynix两案在审判庭的判决截然相反:美光案的审
判法官判决 Rambus 的行为属毁灭证据,而且严重性达到要以撤案作为制裁。但
Hynix 案的法官的结论却是没有发生可以制裁的毁灭证据行为。
上诉的主要辩解主题是,在 Rambus 员工销毁文件时,有关的专利诉讼是否已
是“合理可预见的”("Reasonably Foreseeable"), 而从而引发Rambus公司有责任
保全证据。
Rambus公司主张,“合理可预见的”诉讼必须是“迫在眉睫”的,至少在这个意义
上,是“很可能”的,和“没有重要但书”的。 美光公司和 Hynix 就当然持相反
的主张。
CAFC五名法官组成的小组一致认为:“合理可预见的”标准不携带"迫切"要求。
用这个标准,上诉法院决定了美光案的审判庭法院判决 Rambus 行为是可以制裁的
毁灭证据行为, 并没有明确犯错。CAFC指出,(1)Rambus公司的文件保留政策并不是
为了企业管理的目的,而是要 支持Rambus公司的诉讼策略;(2)Rambus公司已知有关
的制造商专利侵权活动;(3)Rambus 在销毁文件前已进行了几个诉讼前步骤的推进;
(4)Rambus公司是专利原告,是否提起诉讼,主权在握;以及(5)Rambus公司和
DRAM制造商之间的关系不是业者互惠互利而后来变坏,而是从头就有自然对抗性。
同样,对 Hynix 案审判庭作出谓:“有关的专利诉讼并非已是合理可预见的”判决,
上诉法院五名法官一致认为该判决错误,发还重判。
对外国企业而言,这个案子又一次展示了美国司法部门对诉讼诚信的保护 -- 求诚
很多时比求真 (例如原告的专利是否真的有效,被告是否真的侵权等) 更重要。在
美国,如果诉讼当事者采取不公手段防碍诉讼对手求真, 例如在诉讼已是“合理可
预见的”情况下不去保全证据,法庭可制裁该当事者,例如剥夺其主张,抗辩,甚
至参与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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