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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要深入美国市场,有一些基本的概念, 必须了解和适应。美国整个法律系
统,是建筑在一个最基本的假定上面:“法律面前,必须诚信“。 这个概念贯串弥
漫渗透于整个社会文化里,而且所有的行政,司法机关,层层把关,在法律有关的
程序操作时,不诚,甚至只是不实,就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其后果甚至可以
远超原来有关的经济财产价值。
这个当然绝对不是评价美国人特别诚实,又或你在美国不必担心受骗!! 愚见认为
这只是美国几百年的经验,乱世必用重典。
”诚信“ 的要求,应用于美国知识产权领域时,最少有如下须注意:
1。 美国知识产权申请(专利,商标,版权等)过程中,都会明令申请人宣誓证明在
呈递给有关的政府机关的文件里所主张的资料都是”属实“。如果不实,事后修改
(尤其是你在需要诉讼时才发现的漏洞),很多时会被拒绝接受 ,并可能严重影响
该项知识财产的维权执行能力。
2。美国诉讼是用法律程序来”求真“ - 可是为了坚定维护法律程序的专严和公信,
求诚比求真很多时都重要! 诉讼有关的“不诚”,可以包括伪证,毁灭证据,和采
取不公手段防碍诉讼对手求真, 例如在诉讼已是“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不去保全
证据。在美国,要是法庭判定诉讼当事人不诚,就可有剥夺其主张,抗辩,甚至
参与诉讼的权利 (看下文 RAMBUS 案例)。
不少见的问题案例是,原来的申请过程里出了差错,可是在维权诉讼前
或许没留意,又或存侥幸之心,行险奢望对方律师不会发现(可是他们十居其九都会
发现!),最坏的是错上加错,诉讼举证时试图以更多更大的谎言来掩盖申请过程里
的不实或小谎言,最后十瓶九盖 (对手律师一直偷笑看你如何从这越挖越大的洞里
脱身), 很难收科。
伪证或毁灭证据可以导致整个案件的垮台,甚至引来刑事官非。
下文会按知识产权种类,再分类探讨一下。可是一定要记住,美国的司法系统对
”诚信“ 的要求和看待,一直都十分严肃,甚至可说有时有点矫枉过正之嫌。所以在
美国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权时,必须“据实”,如果无事实可凭仗,申请人务必要让
办案的律师知悉,而不可以乱估一气,交差了事,否则后患难以估量。
(GEN 19) 链接US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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