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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法,好像没有间接专利侵权的责任,而只能控告直接在境内售卖或使用已有
专利的产品者。在美国则有间接侵权一说,积极诱导专利侵权, actively induce
infringement, 是间接专利侵权的一种。
如果被告的生产,销售等行为都发生在美国境外,就没有直接对美国专利侵权。
但如果其行为积极地诱使或导致别人 (例如其在美国境内的下游客户等) 直接侵权,
这积极诱导者还是可有专利侵权的责任。
什么行为属性积极诱导专利侵权? 例子可以包括:
1。美国境外的供应商,其产品到最后在美国销售并对该专利侵权。
2。 有控制权者(例如母公司或本公司的老总,不管在境内或境外),以实际行为导
致子公司在美国对该专利侵权。
3。 专利的要求是使用方法。销售者卖的是多用途的产品,但产品包装包括教人如
何使用这产品来实施这专利要求的方法 (教人侵权)。
以前的案例,如果积极诱导者明知受其诱导的行为会是专利侵权,就会有专利侵权
责任。举例说,明知美国有专利,还接单(在海外)生产售卖有美国电力规格 (如 UL),
打美国客户商标和包装 的产品,那下游客商在美国售卖是直接侵权,海外供应商也
就很有可能被判积极诱导专利侵权。
SEB 案澄清的是,积极诱导者不可以恶意视而不见 SEB 在美国会有专利权。
(PAT 22) 链接US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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