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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5年6月8日起,美国专利局(USPTO)为发明家们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可以提
交实用专利的“临时申请”,旨在为在美国提出的第一个专利申请提供较低的成本,
从而提高美国的专利系统在国际间的竞争能力。
临时申请送件后就有权合法使用“专利申请中”的通告。
在提出临时申请的十二个月内,申请人有权将相关的正式申请(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送件,从而受益于原来的临时申请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以
美国专利法35 USC 119(e) 项为基础所提出的正式申请受益于以下三个方面:(1)
专利评审的优先日期和(2)专利法35 USC 102(e)项 的出版物参考日期,均以临时
申请的提交日期为准;(3)二十年的专利期限将基于后来的正式申请日期。
但是临时申请不能引用更早的相关专利申请(不论国内或国外)的优先日期。同时,
临时申请要能取得35 USC 119(e) 项的权益,必须符合35 USC 112 的“充分说明”
及“最佳模式”的要求。但临时申请不必有专利要求(Patent Claims),送件前也
不须提交发明者的宣誓或对先艺的披露。
相关的正式申请须在临时申请十二月内送件,而且仅有权收益于临时申请里面披露
的题材。所以,正式申请书里面的专利要求(Patent Claims)必须在临时申请里有
足够的支持,才能取得临时申请的优先日期。当然,临时申请也可以在送件十二个
月内改为正式申请。
因为临时申请不会被审核,所以也不会变成专利。严格而言,临时申请是一种优先
权的策略(Priority Strategy)。
临时申请有利有弊。
其优点包括:
- 较低的初时成本,如较低的专利局规费及有限的文件要求;
- 延迟审核费用;
- 可能有效地延长专利期限从专利送件计算达一年(对药物发明很重要)
其缺点包括:
- 延后专利的有效期开始日;
- 花费总数较高(因为要送件两次:临时申请和正式申请);
- 提前国外的呈报费用(临时申请开始一年内,外国专利保护必须申请)
(PAT 13) 链接US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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