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7日星期四

二十一世纪还会有不平等条约? (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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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还会有不平等条约?这个玩笑也太夸张了吧?

以前是强国船坚炮利,把弱国打得跪地求饶,只得不管丧权辱国也要签不平等条约。
今天二十一世纪,世上还能有如此不平事?

[长叹一声] 诸公要是从事贸易,平常有跟西方大公司做买卖,请回家看看你跟大公
司之间的“标准合同”, 又或“条款和条件”(Terms and Conditions), 看看是否
有类似以下的条款:

“机密资料;保密

供应商不得在任何与公司交易期间或之后,或本协议有效期内,向他人透露,采取
或将其用于自己的目的或其他目的,公司的机密信息,知识,设计,数据,技术诀
窍,交易,任何秘密或任何被公司视为“机密”或“专有”的其他资料。供应商了
解,同意和承认这个义务适用,但并不限于,技术信息,设计,营销和财务信息,
以及任何被公司视为机密商业信息。任何由供应商提供或有义务提供或披露给公司
的机密信息,知识,设计,数据,技术诀窍,商业秘密,或任何由供应商视为“机
密”或“专有”其他信息,除非另有特别约定由本公司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承认其为
机密或专有信息并进一步承担特定的限制,否则本公司有权全部无偿使用,而双方
之间的协议,合同,或订单作为此部分的代价。供应商担保不向公司使用任何名义
采取任何行动来要求公司负责有关供应商对公司所披露的机密信息的任何损失。供
应商本此承担保密本订单,协议或合同,和任何与之相关的技术流程和信息,经济
和金融信息,设计,数据,市场信息,以及任何由公司视为机密或提供给供应商的
其他商业信息和文件;供应商没有得到公司的书面许可前,不得向他人透露,或直
接或间接为任何其他方的利益使用此类信息。公司任何时候都有权要求供应商归还所有
属于本公司或含有这种机密信息的文件和所有副本。”

上文”公司“是指买方的西方大公司。上段从根本上是说“你的变成我的;可我的
还是我的!” 当然原文是以英文为准。要注意的是那“你的变成我的”语言是巧妙
地在文章里隐藏。这是典型的美国式的合同起草方法。

这个还不算坏。再看同文下段:

知识产权


除非供应商和公司之间另有相关的书面协议,否则从订单涵盖的商品进口到美国一
年后开始,供应商将不能撤销地授予本公司全部已缴纳的,免权利金的许可,来制
造,使用,销售和推销这商品,供应商并放弃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索赔自由。上述权
利将保持到所有与该商品有关的任何知识产权都已不再生效。

要命不?

那是明知山有虎,这种强制合同 (Contract of Adhesion) 会问题一大堆,但大单
在前,能不签吗?工厂如何开工?明知是不平等的条约还是要签,还要满脸堆欢!!

下次不管如何一定要先把知识产权从供应商的架构里分割出来,才不会吃这个哑巴
亏。

(GEN 9)  链接US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