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做美国生意,就要适应美国的法律系统。 随着双边贸易的增长,针对中国企业的美
国法律诉讼不断上升。 不熟悉当地的法律法规,对在自己国家之外卷入法律纠纷的
公司是很难克服的困扰。
在美国司法面前,最神圣的游戏守则是不能说谎造假。举例说,民事诉讼,输了最
多赔钱了事,但在诉讼过程中发假誓或提供伪证,本身就可构成刑事责任。而且法
庭绝对有权根据假誓或伪证来制裁罪方,甚至可判其全案皆输! 发假誓当食生菜,
在美国打官司一定后患无穷。
美国民事诉讼跟其他国家最大的分别是“取证程序”(DISCOVERY) - 诉讼双方都可
向对方提出取证要求,例如包括:
(1) 要求回答(有限的)书面问题 (INTERROGATORIES);
(2) 要求提供与案情有关的文件 (REQUEST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S);
(3) 要求承认与案情有关的事实 (REQUEST FOR ADMISSIONS); 或
(4) 在宣誓条件下录取对方口供 (DEPOSITION UNDER OATH)。
有时当事人会问律师一些尴尬的问题,例如为何要给对方提供可能伤害到客户的信
息或文件。律师只能照实回答 - 这是美国法律的要求,对方不问,当事人没有义务
志愿提供信息;但如对方按照取证程序提出取证要求,当事人不得不答,也不得不
提供文件,否则法庭有权制裁。如果律师明知故犯,积极协作当事人隐瞒事实,律
师也有刑责,甚至可被停牌。 这是实话,但要是客户听不进去,就会对其美国律师
心存猜忌,大幅度增加合作的难度。
另一点须注意的是美国二审法院的权限 - 跟很多其他国家不一样,美国二审法院通
常只有权质疑一审法官在法律解释上存在的问题,而无权重新听证! 一审法院已经认
定了的“事实“,不管在二审,终审,都会被上诉法庭尊重及接受。当事人只有一
次阐述事实的机会,尽在一审。
输了官司,拍拍屁股把门一关,改个新行号在邻街新张大吉,下星期又是一条好汉 -
可这种“策略”,在美国不一定可行。美国的司法体系对强制执行被告赔偿比较
积极, “判定债权人”(JUDGMENT DEBTOR) 有权追踪败诉者每一个财产(包括公司
无形资产如商标,客户等),以确保没有隐瞒;而且转移资产或脱产以避免被执行征
收,会有刑事责任,刑及所有协作的个人,后果严重。
做美国生意,就要明白避免诉讼的重要性;一旦被诉,一审就必须全力以赴。
(GE8)
链接USIP